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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导读虽然这是令人失望的是,联邦法院的全体法官没有设置直的界限和专利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界限,1对的Encompass决定2提供了在澳大利亚专利的

虽然这是令人失望的是,联邦法院的全体法官没有设置直“的界限和专利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界限”,1对的Encompass决定2提供了在澳大利亚专利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一些有益的指导。

1.物理效果并不强制要求获得可专利的主题。

参照无数,3合议庭申明一个中使用的“具有经济意义的事务的人工创建的状态”的术语NRDC4不是的定义,或者,制造的方式的概念的穷尽制剂;如此配方的满足并不一定足以赋予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以专利权。五

2.除了“抽象的想法”的“纯粹的通用计算机实现”之外,还需要更多的东西。

最高法院确认,非特征性方法并非仅是通过电子处理设备实现的,就无法获得专利权。本发明需要在权利要求中具有足够的特征,以区别于本发明的抽象思想的通用计算机实现。6

3.不需要改进计算机。

只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来建立对计算机的改进,这必然会引起新颖性和发明步骤的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支持以下观点:制造方式在概念上是可专利性的独特元素,并参考了CCOM7中提出的以及研究机构8中重申的谨慎态度。

与对初级法官的做法提出错误,反对意见不同的是,最高法院建议,在询问所要求的方法是否导致计算机性能得到改善时,初级法官并未寻求将任何特定的测试纳入考虑范围。相反,他正在通过引用“此类主题的试金石”来寻求可专利的主题。9

尽管澳大利亚专利局声称该决定不会改变当前的审查惯例,但它也建议“专员将借此机会审查《手册》,以确保我们的惯例和程序在相关章节中得到清晰和一致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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